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476號
TNDV,106,訴,1476,2017091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76號
原   告 排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華
以上原告與被告羅馨惠王湘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到院補正起訴狀及所提出繕本上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資料供核,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起 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 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 事人之性別、年齡、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 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 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號碼資料,致無法辨識被告為何人,亦 無法送達文書予被告。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起訴程式於法未 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1/1頁


參考資料
排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