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41號
原 告 楊張昕
訴訟代理人 熊城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憶慧即林月桂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1,2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