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441號
TNDV,106,訴,1441,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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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41號
原   告 楊張昕
訴訟代理人 熊城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憶慧即林月桂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1,2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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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