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1年度,138號
NTDM,91,交聲,138,2003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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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三八號
  原處分機關
  即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
  受處分人即
  異 議 人 甲○○○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棟 住南投
  代 理 人 王文郎 住南投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
投監理站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所為投監五字第裁六五─ D9A759730號裁決書,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並記 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其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三項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及 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記點外,汽車所有人仍應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第 一項)。」;「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者,應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並處新臺 幣一萬元罰鍰,超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一千元 ;超載逾十公噸至二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二千元 ;超載逾二十公噸至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三千 元;超載逾三十公噸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五千元。未滿一公 噸以一公噸計算(第三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 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係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交通通運有限公司所有車牌號碼九 K─九三九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凌晨十分許,行經高速公 路由南往北之方向行駛,行經桃園縣蘆竹鄉○○路時,載重四一公噸,超過核定 總重三五公噸共計六公噸,因依首揭條文,合併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一萬六 千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受處分人則以:當時警員於取締時,並無丈量內 匡的尺寸及過磅的情形,但罰單上卻載明我們拒絕過磅,且還載明內框的尺寸, 未經過磅即認定超載,令人不服,為此聲明異議,請求將原裁決書撤銷云云。三、按交通部為期落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之意旨,並為加強裝載砂石、土方 車輛之管理,裝載砂石、土方車輛回歸重量法之裝載取締標準及配套之實施日期 規定,對於登檢合格之砂石車,於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以核定之容積裝載 及取締,自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均應依行車執照核定之重量裝載及取締,此有交 通部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交路字第○九一○○○五一九八號函可稽。經查:本 件異議人所有車號九K─九三九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為警 舉發超載之事實,有舉發通知單一紙為證,且為異議人所不否認,其舉發日期尚 在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依照前揭見解,本件舉發員警適用丈量之方式舉 發系爭曳引車違規自無違誤。
四、經查,訊據證人即桃園縣警察局交通隊竹圍小隊警員王宗得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



稱:「(問: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潘清水駕駛車號九 k九三九號曳引車違規是否 由你處理?當時情況為何?)答:當時是我處理,當時我們是以容積法丈量,我 們是丈量內框,當時潘清水也有在場,我當時是丈量後交給潘清水簽名,但當時 潘清水拒絕過磅,他說他要以我的丈量為準,當時確實未過磅。(問:如何測得 超重六公噸之數據?)答:是因據所測得內框之長乘以寬乘以高再乘上重量之比 重,而得測出其重量,我們將車輛攔下後,會對車輛之證照予以查驗,我當時對 證人潘所丈量的部分是自側面丈量,我當時有去駝峰狀等三點,取其平均值,且 我當時有詢問證人潘清水是否要去民間過磅,他說不必了,他僅要求我對他處罰 少一點,另我們僅有開罰單之權限,本件因被告證件齊全,我們無權代其保管其 證件。」詳實,再者,前開車輛載重經實地測量,總重為四一公噸,超過核定總 重三五公噸,計六公噸,測量結果並經受處分人所僱請之司機潘清水簽認無訛, 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通知單附卷可核,雖證人潘清水於本院庭訊時結證稱: 「當時我的證件都被警察拿去了,我若是不簽,警察會說我妨害公務」云云,惟 此應屬迴護之詞,不足採信,是受處分人辯稱:警察未經過磅,單以最高點三點 計算容積,即謂其超載云云,顯屬無的放矢,諉無足採,堪認其確有前開違規之 事實。
五、從而,原處分機關援引前揭規定,就其超載之事實,除處以一萬元之罰鍰以外, 另就超重六公噸部分,依「超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 臺幣一千元;未滿一公噸以一公噸計算」之規定,加罰六千元,合計一萬六千元 ,併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並無任何不當之處。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顏 淑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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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