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439號
TNDV,106,訴,1439,2017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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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3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朱香琴王怡絜王竣
  誼、王湘瑜(即王振華之繼承人)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607,7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6,110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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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