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35號
原 告 黃獻棠
訴訟代理人 熊城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憶慧(原名林月桂)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2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