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東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成秩字第三號
移 送機 關 台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成警刑字
第○九二○○○四六六一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不罰。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下午十六時許。(二)地點:臺東縣長濱鄉○○村○○路五十二號文邦金香舖(三)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陳列販賣爆竹即沖天砲雄獅笛二包二百支和高空煙 火即金閃花六盒、彩雷四個。
二、本院調查結果: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辯稱有申請許可販賣爆竹、煙火,且經核准在案,店內亦有 設置消防安全設備,扣案之爆竹煙火係因應春節顧客需求才販賣的。(二)移送機關移送依據僅係於被移送人店內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