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酬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329號
TNDV,106,訴,1329,2017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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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29號
原   告 水星防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娟
被   告 伍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酬金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 出異議視為起訴,應依請求金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192元 ,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 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考,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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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水星防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伍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