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聲字,92年度,19號
TNEV,92,南簡聲,19,200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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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聲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吟
  相 對 人 甲○○即謝世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零貳拾叁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九六 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送達郵費在內,除聲 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一審送達郵費中逾越新台幣貳佰柒拾貳元部分,並未耗用,業 已退郵,應予剔除外,餘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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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