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三四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靜男
訴訟代理人 謝順興
被 告 甲○○
大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禹貴肅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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