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二四О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鄧淑琴
葉秀君
莊博翔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伍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
右為正本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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