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68號原 告 黃明修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複 代 理人 林湘清律師被 告 陳文欽 陳文堂 薛陳玉 蔡陳金里 黃武生 黃信源 黃武忠 陳進水 陳文德 楊嬌霞即陳文彬之繼承人 陳玟均即陳文彬之繼承人 陳柏元即陳文彬之繼承人 陳柏誠即陳文彬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繳納新臺幣(下同)15,751元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8,033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2,200元/㎡×土地面積(79.32+53.56)㎡×原告應有部分43分之4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5,751元,尚應補繳1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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