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068號
TNDV,106,訴,1068,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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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68
原   告 黃明修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湘清律師
被   告 陳文欽
      陳文堂
      薛陳玉
      蔡陳金里
      黃武生
      黃信源
      黃武忠
      陳進水
      陳文德
      楊嬌霞即陳文彬之繼承人
      陳玟均即陳文彬之繼承人
      陳柏元即陳文彬之繼承人
      陳柏誠即陳文彬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繳納新臺幣(下同
)15,751元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
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1,508,033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2,200元/㎡×土地
面積(79.32+53.56)㎡×原告應有部分43分之40,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5,751
元,尚應補繳1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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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