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1年度,2340號
TNEV,91,南簡,2340,200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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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三四О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靜男
  訴訟代理人 章文典
        謝順興
  被   告 大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禹貴肅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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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禹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民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