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二五七號
原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添財
訴訟代理人 武鼎漢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勝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捌萬零伍佰貳拾陸元,及各按附表所示債權金額依各該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坐落台南市○區○○段一九0之二一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為原告台南市政府所有,其上建有門牌號碼台南市○○路○段一00巷二十號 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使用系爭土地面積一百十九平方公尺,被告甲○○為所 有權人,該建物係被告於八十九年八月向第三人郭娟鳳購得,建物移轉後並與原 告訂定土地租賃契約,由於房屋前所有人郭娟鳳積欠原告八十三年十二月至八十 九年六月土地使用補償金計新台幣(下同)肆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