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二О三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陳慶順
被 告 甲○○
平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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