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一四九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許立昌
莊博翔
被 告 甲○○即謝金月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
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捌拾叁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零捌拾叁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中 華 民 國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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