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1年度,2149號
TNEV,91,南簡,2149,200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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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一四九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許立昌
        莊博翔
  被   告 甲○○即謝金月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
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捌拾叁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零捌拾叁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中   華   民   國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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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