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18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王志文 彭若鈞律師複 代理 人 劉展光律師被 告 林榮焜 黃琪綺訴訟代理人 林里臻 黃厚誠律師複 代理 人 邱煒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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