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簡字,92年度,203號
TNEM,92,南簡,203,200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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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二О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青年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八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張青年竊盜,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證據:⑴被告張青年於警訊及偵查中自承有摘取上開西瓜之事實不諱。⑵被害人 林銀信於警訊時之指述。⑶證人謝茂全於警訊時之證述。⑷贓物認領保管單乙紙 附卷。⑸雖被告仍辯稱:伊以為該瓜田已採收完畢,那些西瓜是不要的云云,然 被告所摘得之西瓜共計十五顆,重達六十斤,仍可食用,且價值高達新台幣一千 元,而被告亦自承該田中尚有瓜藤未枯萎等情屬實,依一般社會觀念實難使人認 為該瓜田均已採收完畢,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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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