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九
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台南縣警察局南縣警交第M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上(一式四聯)偽造之「蔡青春」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白自⑵台南縣警察局南縣警交第M00 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書寫「蔡青春」年籍資料之 便條紙各一份附卷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 私文書之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