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2號
原 告 梁懷麋
被 告 魏欣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407,793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75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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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訴訟標的 │土地公告現值│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土地公告現值×面積×權│備註 │
│ │ │或建物課稅現│(㎡) │ │利範圍或建物課稅現值×│ │
│ │ │值 │ │ │權利範圍(元以下四捨五│ │
│ │ │ │ │ │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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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安南區│21,100元/㎡ │260.77㎡│42分之1 │21,100元/㎡×260.77㎡ │訴之聲明第一│
│ │怡北段787-4 │ │ │ │×1/42=131,006元 │項(分割共有│
│ │地號土地 │ │ │ │ │物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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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安南區│21,100元/㎡ │89㎡ │2分之1 │21,100元/㎡×89㎡×1×│ │
│ │怡北段787-22│ │ │ │1/2=938,950元 │ │
│ │地號土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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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南市安南區│21,100元/㎡ │10.64㎡ │36分之1 │21,100元/㎡×10.64㎡×│ │
│ │怡北段787-24│ │ │ │1/36 =6,236元 │ │
│ │地號土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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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南市安南區│686,200元 │無 │2分之1 │686,200元×1/2= │ │
│ │怡北段564建 │ │ │ │343,100 元 │ │
│ │號建物門牌號│ │ │ │ │ │
│ │碼:臺南市安│ │ │ │ │ │
│ │南區怡安路一│ │ │ │ │ │
│ │段262巷33弄3│ │ │ │ │ │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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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不當得利金額│無 │無 │無 │無 │訴之聲明第二│
│ │1,988,501 元│ │ │ │ │項(不當得利│
│ │ │ │ │ │ │金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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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新臺幣3,407,79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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