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72號
TNDV,106,補,772,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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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2號
原   告 梁懷麋
被   告 魏欣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407,793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75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附表
┌──┬──────┬──────┬────┬────┬───────────┬──────┐
│編號│訴訟標的  │土地公告現值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土地公告現值×面積×權│備註    │
│  │      │或建物課稅現│(㎡) │    │利範圍或建物課稅現值×│      │
│  │      │值     │    │    │權利範圍(元以下四捨五│      │
│  │      │      │    │    │入)         │      │
├──┼──────┼──────┼────┼────┼───────────┼──────┤
│1  │臺南市安南區│21,100元/㎡ │260.77㎡│42分之1 │21,100元/㎡×260.77㎡ │訴之聲明第一│
│  │怡北段787-4 │      │    │    │×1/42=131,006元   │項(分割共有│
│  │地號土地  │      │    │    │           │物部分)  │
├──┼──────┼──────┼────┼────┼───────────┤      │
│2  │臺南市安南區│21,100元/㎡ │89㎡  │2分之1 │21,100元/㎡×89㎡×1×│      │
│  │怡北段787-22│      │    │    │1/2=938,950元    │      │
│  │地號土地  │      │    │    │           │      │
├──┼──────┼──────┼────┼────┼───────────┤      │
│3  │臺南市安南區│21,100元/㎡ │10.64㎡ │36分之1 │21,100元/㎡×10.64㎡×│      │
│  │怡北段787-24│      │    │    │1/36 =6,236元    │      │
│  │地號土地  │      │    │    │           │      │
├──┼──────┼──────┼────┼────┼───────────┤      │
│4  │臺南市安南區│686,200元  │無   │2分之1 │686,200元×1/2=   │      │
│  │怡北段564建 │      │    │    │343,100 元      │      │
│  │號建物門牌號│      │    │    │           │      │
│  │碼:臺南市安│      │    │    │           │      │
│  │南區怡安路一│      │    │    │           │      │
│  │段262巷33弄3│      │    │    │           │      │
│  │號     │      │    │    │           │      │
├──┼──────┼──────┼────┼────┼───────────┼──────┤
│5  │不當得利金額│無     │無   │無   │無          │訴之聲明第二│
│  │1,988,501 元│      │    │    │           │項(不當得利│
│  │      │      │    │    │           │金部分)  │
├──┼──────┴──────┴────┴────┴───────────┴──────┤
│合計│新臺幣3,407,79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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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