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1號
原 告 李清河
蔡村和
被 告 謝東渭
謝照天
謝立人
謝東明
謝柏宣
謝素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 萬9,544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6,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