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一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偵查及警訊中之自白⑵被害人王健男之指述⑶贓物認 領保管收據及台南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乙紙可稽。被告罪證明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歐祝吟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