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59號
TNDV,106,補,759,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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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9號
原   告 蘇英治
訴訟代理人 蘇平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惠如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而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
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287萬600元【計算式:3,100元(系爭坐落台南
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價額)X1,852
平方公尺(系爭土地總面積)X 1/2(原告應有部分)=2,870,60
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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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