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8號
原 告 陳秋薇
訴訟代理人 周俊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榮木、吳金榮、吳榮水、吳美芝間分割共有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2,311,135元(即按106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原告
主張應有部分面積之價額,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208,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