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09號
TNDV,106,補,709,2017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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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9號
原   告 來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月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謝喜美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等各應給
付如附表所載之管理費,合計新台幣(下同)438,840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附表
┌─┬────┬──────┐
│編│被  告│原告請求金額│
│號│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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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謝喜美│211,6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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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葉美慧 │10,6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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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林坤宗 │16,904元  │
├─┼────┼──────┤
│4 │李靖廉 │66,1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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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周麗美 │18,328元  │
├─┼────┼──────┤
│6 │蘇彥旻 │20,8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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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蘇彥賓 │12,5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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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陳沁鈴 │12,5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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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蘇思樺 │20,8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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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柯耀添 │16,6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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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余景登律│31,592元  │
│ │師即郭曾│      │
│ │瓊英之遺│      │
│ │產管理人│      │
├─┴────┼──────┤
│本件訴訟標的│438,840元  │
│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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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