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1年度,540號
TPBA,91,訴,540,2003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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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號
  原   告 明畦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胡盈州律師
        陳麗芬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美商‧裘克公司(Joker, Inc.)
  代 表 人 喬伊絲D‧史康樂(Joyce D. Slocum)(秘書)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複 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美商‧裘克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以「紅嘴企鵝ペンギンフアミリ─及圖」商標 ,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十四類之鐘錶 、手錶、時鐘、鬧鐘、懷錶、卡通錶、音樂錶商品,作為註冊第八八九五六九號 「紅嘴企鵝及圖あかぐちペギ」商標之聯合商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准列 為審定第九五○五二三號聯合商標。嗣參加人美商‧裘克公司之前手荷蘭商‧屏 谷公司以該審定聯合商標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及第十四款之規定,檢具 「PINGU及圖」二商標,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中 台異字第九○一一○三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九五○五二三號「紅嘴企鵝ペンギ ンフアミリ─及圖」聯合商標之審定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 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 原、被告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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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裘克公司(Joker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畦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裘克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