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 告 蔡啟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莉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函三立電視台,對於在民國104 年2 月
24日晚間『驚報新聞線』節目所說:『然後檢調又得到一個情資
,當天蔡啟新就是開著他這白色的車子,有去跟林聰彬接頭』、
『蔡啟新跟林聰彬相見的那個時間,對起來。那麼對起來,然後
又查到這個匯款的水單,又對起來』等不實內容之語,予以刪除
」,係請求被告為回復其名譽之行為,非屬財產權之訴,揆諸上
開說明,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