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88號
原 告 江玫櫻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許博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裕雲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3萬7,348元【計算式:3萬1,20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
○○段000000地號土地106年度公告現值)×1,580平方公尺(上
開土地面積)×60/3480(原告權利範圍)+3萬1,200元/平方公
尺(臺南市東區虎尾寮569-113地號土地106年度公告現值)×40
平方公尺(上開土地面積)×60/3480(原告權利範圍)+16萬5,
900元(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2樓之1房屋課稅現值)=103
萬7,3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