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88號
TNDV,106,補,688,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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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88號
原   告 江玫櫻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許博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裕雲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3萬7,348元【計算式:3萬1,20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
○○段000000地號土地106年度公告現值)×1,580平方公尺(上
土地面積)×60/3480(原告權利範圍)+3萬1,200元/平方公
尺(臺南市東區虎尾寮569-113地號土地106年度公告現值)×40
平方公尺(上開土地面積)×60/3480(原告權利範圍)+16萬5,
900元(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2樓之1房屋課稅現值)=103
萬7,3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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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