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84號
TNDV,106,補,684,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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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   告 葉賢輝
      葉賢明
      葉賢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0,540元【計算式:1.8平方公尺(占用面積)×50,300元/平方
公尺(土地公告現值)=90,5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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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