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77號
TNDV,106,補,677,2017091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77號
原   告 鄭雪蓉
被   告 劉霈謙
      謝舒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霈謙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