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62號
TNDV,106,補,662,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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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2號
原   告 廖繡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市立安南醫院、林義濱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564,8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84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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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