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2號
原 告 廖繡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市立安南醫院、林義濱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564,8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84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