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2年度,951號
TPEV,92,北簡,951,200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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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銘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梅
  訴訟代理人 陳添發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九五一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
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拾伍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向原告承租車牌號碼E九-五七六號計 程車乙輛,每日租金為新台幣(下同)六百元,詎被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 日起至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止,積欠租金等費用共計十五萬九千五百元未給付, 屢經催討,置之不理等語,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租契契約書為證。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 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 ,應為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殷振源                   法   官 孫曉青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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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德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