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55號
原 告 張衍龍
郭俊成
葉王銀珠
謝詩婷
葉蓁蓁
劉碧桂
方翠容
黃靜瑛
楊春美
游盛誠
游淵文
方正
吳湖美珠
王天津
林久烝
陳金蓮
劉定
陳素棉
廖瓊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永宗
被 告 黃詠翔即黃天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下室建築物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⑴確認原告等19人對於
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之地下室建築物(門牌號碼臺
南市○○區○○路00巷00號、面積342.18平方公尺)中之避難室
面積281.2836平方公尺之所有權存在。⑵確認原告等6 人對於上
開地下室建築物中之停車空間面積60.8964 平方公尺之所有權存
在。經查,上開地下室建築物於106 年課稅現值為898,800 元,
業據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106 年9 月15日函復,依此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98,8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
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