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地下室建築物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55號
TNDV,106,補,555,2017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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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55號
原   告 張衍龍
      郭俊成
      葉王銀珠
      謝詩婷
      葉蓁蓁
      劉碧桂
      方翠容
      黃靜瑛
      楊春美
      游盛誠
      游淵文
      方正
      吳湖美珠
      王天津
      林久烝
      陳金蓮
      劉定
      陳素棉
      廖瓊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永宗
被   告 黃詠翔即黃天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下室建築物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⑴確認原告等19人對於
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之地下室建築物(門牌號碼臺
南市○○區○○路00巷00號、面積342.18平方公尺)中之避難室
面積281.2836平方公尺之所有權存在。⑵確認原告等6 人對於上
開地下室建築物中之停車空間面積60.8964 平方公尺之所有權存
在。經查,上開地下室建築物於106 年課稅現值為898,800 元,
業據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106 年9 月15日函復,依此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98,8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
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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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