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166號
TNDV,106,聲,166,2017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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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相 對 人 簡辰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明文規定。有回復原狀之 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 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 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 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 18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之法院係指受理回復原狀之聲 請、再審或異議之訴等之法院,而非實施強制執行之執行法 院。受訴法院包括第一、二、三審之法院,以訴訟繫屬為斷 。
二、本件聲請人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業經本院以民國106年度司執字第77208號強制執行程 序執行中,茲因聲請人已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向台灣高 等法院提起再審之訴,為此請求於再審之訴判決前停止上述 強制執行程序,以維權益等語,並提出民事再審狀一件為證 。
三、經查,相對人係以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13號民事 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卷 查明,而聲請人亦係向臺灣高等法院就上開確定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有聲請人提出之民事再審狀收件章可憑,則依首揭 說明,本件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依法應向再審之訴之訴訟 繫屬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為之,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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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