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82號
債 務 人 王呈志
代 理 人 蕭縈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附件:
1.債務人應提出債權人劉少華對其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核准之支付命令裁定影本。
2.債務人聲請狀中載明其每月支出手機通訊費用約新臺幣1,369 元,然據其提出之中華電信繳費通知(聲證7)觀之,繳費義 務人係其配偶張茹凱,債務人是否有所誤載?若無誤載,請說 明何以需為張茹凱支付該項之原因及其必要性。3.債務人稱其母王陳靜惠現居臺中市,需由其與其他姊妹共同分 擔扶養。惟由債務人提出之王陳靜惠戶籍謄本(聲證15)所載 ,王陳靜惠係設籍在高雄市三民區第二戶政事務所,債務人應 據實說明何以王陳靜惠係設籍在上開地址?原因為何?並提出 足證王陳靜惠確實有居住於臺中市之事證。
4.債務人稱其父王英彥、其母王陳靜惠需由其個人與其2名姊妹 共同扶養,惟依聲請狀內所附戶籍謄本僅可得知有一名妹妹王 尹辰。債務人應據實陳報負擔父母扶養費之人之姓名及親屬別 ,並檢附其戶籍謄本以供查證。
5.除債務人更生聲請狀所附之三商美邦人壽保單3紙(聲證9,即 保單號碼:146800171607、146800171621、146800171638), 如有其他以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 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 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未據實陳報即屬隱匿財產 。另債務人提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 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記載,聲請人目前有效保單共有 19筆(聲證18,包含國泰人壽1筆、南山人壽2筆、三商美邦人 壽8筆、友邦人壽5筆、華南產物3筆)。債務人應依序載明上 開各筆保險依據之保險單、應繳保險費金額及保險費由何人繳 納?該保單目前保險價值若干?如解約得領回金額若干?並提 出證明文件影本(如保險單),及請釋明於積欠債務之際,仍 投保多筆保險之原因為何?
6.債務人應說明所提出之三商美邦人壽3筆保單(聲證9,即保單 號碼:146800171607、146800171621、146800171638)目前保 險價值若干?如解約得領回金額若干?
7.債務人應提出其父王英彥名下所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