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81號
債 務 人 王正茹
代 理 人 洪銘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附件:
1.債務人應提出本人及需扶養之父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2.債務人應說明本件最大債權銀行為何?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並請查 明聲請人是否尚有他債權人及民間債權人漏未陳報,或已陳報 惟已清償者,如有,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73條規定,債權人如係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申報債權 ,縱更生程序履行完畢,債務人仍應對未申報之債權人負履行 責任)。
3.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未載其聲請前二年之收 入狀況,債務人應據實陳報其現收入來源為何、有無從事工作 (如有,工作處所名稱、地址為何),並提出最近一年每月收 入證明文件(如薪資存摺轉帳影本,存摺首頁應載有帳號及金 融機構名稱)。如現無工作收入,應說明有何無法從事工作之 原因,及現得維持生活之來源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證明之。4.債務人應提出其個人與父親王忠進民國104、105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申報書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
5.債務人應說明有無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如有,請提出所有金 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6.債務人應說明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若有,應提出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7.債務人應提出家庭親屬系統表,並載明對父親負有扶養義務人 之人數、姓名、關係、年籍資料,及各扶養人分擔扶養義務之 比例或金額,並提出每月負擔父親扶養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8.請說明債務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 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 款申請書函等)。
9.債務人如有以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 、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 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未據實陳報即屬隱匿財產。10.依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債務人並無任 何收入,且需支出個人必要支出及扶養費用,債務人應說明 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即每月可還金額、分期期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