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1年度,22336號
TPEV,91,北簡,22336,2003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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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仟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訴訟代理人 林以曜
        謝秉琦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二三三六號返還牌照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
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拾貳萬伍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將車牌號碼七C─三五七號車之牌照貳面、行車執照乙枚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訴訟標的:返還牌照等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提供現 代廠牌小客車乙輛,由原告以公司名義向監理機關申領營業小客車七C─三五七 號車牌兩面、行車執照乙枚交予被告營業使用,依約被告應按期繳納各項稅款、 行政管理費、保險費、交通違規罰款等,並接受監理機關定期檢驗,惟被告至原 告起訴前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業已積欠各項稅款、行政管理費、保險 費、交通違規罰款及代墊費用計新台幣(下同)十二萬五千一百二十五元拒不繳 納,業由原告先行墊付,經原告發函催繳,並聲明逾期即為解除靠行契約之意思 表示,惟被告仍置若罔聞,為此依法起訴,就被告迄原告起訴前所積欠之十二萬 五千一百二十五元先為請求,並訴請被告返還前揭車輛之牌照及行照等語,業據 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契約書 、存證信函、欠費明細表等件為證。
三、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 斟酌,被告乙○○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自承擔任連帶保證人,對於原告主張 之事實不爭執,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返還牌照及行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代釋明,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宣告之。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殷振源                   法   官 孫曉青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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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仟煌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