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李壯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
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