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小抗字,106年度,2號
TNDV,106,小抗,2,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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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小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韓佩珊
相 對 人 蔡榮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 年7 月25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6 年度南小字第707 號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 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436 條之8 第1 項之範圍內為之; 又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5及第436 條之8 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提起之反訴所請求之訴訟標的金 額新臺幣(下同)41萬7,715 元,雖已超過10萬元,但並未 逾50萬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5及第436 條之8 第 4 項規定,若經兩造合意仍可適用小額程序。然原審並未就 此函詢兩造意見或於106 年8 月29日開庭審理時對此另予查 明,即裁定駁回反訴,顯與法未合等語。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因相對人即本訴原告對之起訴請求給付10 萬元精神慰撫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06 年 度南小字第707 號),遂於訴訟進行中,對相對人提起反訴 ,請求相對人給付41萬7,715 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乙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106 年度南小字第707 號全案卷宗核閱無誤。按 小額、簡易及通常訴訟程序,係因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或 訴訟事件之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別,三者之訴訟程序並不相同 ,今抗告人提起之反訴,其訴訟標的已逾小額訴訟標的金額 在10萬元以下之規定,且抗告人亦未提出文書證明兩造間有 何合意之情,參以相對人業於106 年8 月29日系爭案件言詞 辯論期日陳稱:認為(反訴之)抗告無理由等語在卷明確( 見南小卷第16頁),及相對人明確表示:我不同意抗告人提 起反訴;也不同意反訴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等語明確在案,有 本院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頁),益徵相對 人並未合意反訴得適用小額程序甚明,揆諸前開規定,本件 抗告人所提反訴與法未合,從而,原審因而裁定駁回抗告人 之反訴,洵無不合。抗告人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並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 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游育倫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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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