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63號
TNDV,106,家訴,63,2017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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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家訴字第63號
原   告 顏陳蘭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郭栢浚律師
被   告 顏裕峰 
      顏裕洲 
      顏秋芬 
      顏秋月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東勝 
      顏麗容 
      黃柏翰 
      宋傳薪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宋傳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2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顏千奇」之記載,應更正為「顏奇千」。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 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 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將被繼承人顏奇千誤載為 顏千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微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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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