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五八號
原 告 乙○○即張雅淋
被 告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被告丙○○係原告乙○○(原名張雅淋)之夫,為有配偶之人,甲○ ○明知丙○○係有配偶之人,二人竟分別基於通、相姦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下 同)九十一年五月中某日起至同年七月十日止,在臺中巿梅川東路三段一六六號 甲○○住處連續姦淫八次,嗣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凌晨三時三十分許,丙○ ○與甲○○在上址同床共寢,為原告乙○○報警查獲,被告二人所為之妨害家庭 罪犯行,不但致令原告名譽受損,精神大受打擊,且心靈折磨痛苦不堪,侵害原 告人格法益情節重大,爰依法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