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310號
原 告 袁玉芝
被 告 袁吉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復按當事人書狀,應記 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 所,致無法送達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4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9月18 日送達原告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