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簡字,92年度,9號
TCEV,92,中勞簡,9,200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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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勞簡字第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力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鳳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公司事務所設在臺北市內湖區○○○路○段五六巷三之一號一樓,有被 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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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