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四О一一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被 告 大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銀行中興商業銀行,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 二十八萬五千五百元,發票日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票據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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