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九五一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固鑫鋼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共同簽發,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一百二十一萬二千元 ,發票日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到期日同年四月三十日,利息自到期日起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票據付款地台中市○○路○段三○六號三樓之三之本票一 紙,屆期提示僅獲部分付款,尚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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