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3951號
TCEV,91,中簡,3951,200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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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九五一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固鑫鋼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共同簽發,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一百二十一萬二千元 ,發票日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到期日同年四月三十日,利息自到期日起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票據付款地台中市○○路○段三○六號三樓之三之本票一 紙,屆期提示僅獲部分付款,尚欠一百十一萬一千元,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 如主文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前述主張,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一紙為證,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 條第一、三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述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 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尚欠之票款一百十一萬一千元,及自到期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約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之規定,核屬正當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 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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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固鑫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