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七六О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
複 代理 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父母蘇鵬權、林月妝因積欠原告金錢無力償還,且渠等 票信不良,遂向原告表示,由原告簽發附表所示本票三紙,由渠等持票向他人調 借現金,以清償積欠原告之債務,並表明如未借得現金,即將附表所示本票三紙 歸還,絕不移作他用。詎被告父母蘇鵬權、林月妝非但未向他人借得款項,反將 附表所示本票三紙交付被告,並由被告向法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被告係以惡意 及無代價取得附表所示本票,且知悉被告父母與原告間開立附表所示本票之原因 。為此訴請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之附表所示本票三紙債權不存在。被告則以 :我父母向我借錢,才將附表所示本票交付給我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二、按票據行為,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