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六三三號
原 告 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叁仟捌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叁萬貳仟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駕駛車號九J─二九七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九十一年七 月三十日二時五分許,行經臺中縣大里市○○路與西柳街口時,因支線車未讓幹 線車先行,撞及由原告承保,訴外人貫瑋實業有限公司所有,由訴外人吳賜貴駕 駛之車號七Q─一六八六號自用小客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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