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被 告 丙○○原名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柒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承保之訴外人周宏昌所有、車牌號碼Y三-二七五六號自用小 客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十六時十分許,由訴外人蔡煌寶駕駛,沿台中 市○○○路由崇德路往梅川東路方向行駛時,適有被告駕駛車牌號碼AP-四一 0一號自用小客車沿河北路由大連路往松竹路方向行駛至與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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