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685號
TNDV,106,司聲,685,2017091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相 對 人 楊啓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北投郵局第001017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龍星昇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於民國97年6 月25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 請人依據民法第297 條規定,欲依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地 址,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惟遭郵局以遷移不明為 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存證信 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 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設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12樓 之3,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1紙附卷足參。聲請人依前址付郵 送達上開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經郵局以遷徙不明 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之戶籍址,查悉相 對人未居住於該址,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回函、查 訪記錄表附卷可查。茲相對人確屬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送 達之處所,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未怠於應有注 意之情形,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則聲請人聲請以公 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揆諸前開說 明,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培聞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