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秩字第一六三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中分一社
維字第○九二○○○○○四四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其情節重大,處停止營業參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凌晨一時四十分許。 ⑵地點:台中市○○○街一三五號十一樓(銀櫃KTV)。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余昆泓、王重智、吳沅龍、朱益良、 林昶志、陳學融、陳之育及李佩珊等人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 關,情節重大。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